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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领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思维 
作者:刘杰  时间:2007-09-11  浏览次数:2791

执政党领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是在继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理论认识和实践的同时,深入研究、自觉把握和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旗帜鲜明的支持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发挥社会管理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增强党内的凝聚力和自身能力,不断提高执政党在社会管理中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改革和完善对社会事务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抓紧解决执政党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执政党在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工作内容、方法、组织体系的改革,努力形成和不断提高和谐社会对于执政党的能力要求,建立健全与多元社会结构和“共治”、“自治”有机结合的现代化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工作新机制,在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同时,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使命。

  第一、在当前阶段,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逐步实现执政党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上发挥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基本形成目标明确、工作规范、程序合法的社会管理体制,使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形势,适应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体制环境、机制条件和实际需求,切实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此基础上,执政党还应建立健全指标合理、评估科学、途径畅通、主体明确的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衡量和评估体系,这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和客观的认识社会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认识到执政党在哪些方面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进而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意识,使执政党始终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以社会管理功能的转换为抓手和突破口,逐步实现由包揽一切的管理功能逐步转向充分发挥的领导、沟通和协调功能,尤其需要突出服务功能。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下,执政党的政治功能更多地是通过在权力系统的政策制定并直接管理而得以实现的。但是,在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由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力度都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职能更多地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进而导致执政党利用行政权力手段体现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用传统的手段和方式体现自己的领导作用越来越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而必须以新的形象,更多地以服务社会的姿态进行活,在各项社会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生命力、活力、战斗力,创新的源泉,均来自于此。

  第三、以增强执政党的“软能力”为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着力点。在构建和谐社会和鼓励社会自治的大趋势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然进一步走向民主化与透明化,执政党各级组织将各种大大小小的权力统统集中在自己手上并直接行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会日益变小。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在提高传统以强制力做后盾的“硬能力”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以增强投射力和影响力为核心的“软能力”,进而更好地体现我们党在精神上、道德上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与示范力,增进社会各阶层对党的领导的内心认同和道义服从。

  第四、在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问题上,应当努力探索适应不同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服务意识,避免官僚主义,注重实际效果,使群众感觉到党组织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的存在和温暖。在对非党组织实施的领导、指导、调控、合作等行为中,要防止盛气凌人,唯我独尊。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民间非企业团体及其他社会中间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开展活动,要遵循“到位”又不“越位”、“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非“包揽”的原则,更要防止出现一些社会机构反过来利用党组织为其违法违纪目的服务的现象。

  第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多方面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各级党组织能够将自身的工作评价机制与中央、与上级的工作评价机制统一起来,使各级党组织有足够的动力、压力和能力。为此,应逐步形成一套对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考核和奖惩的科学合理机制,既能保障和鼓励各级党组织努力工作,大胆开拓,不断创新,又能有效地制约执政党在各类社会管理事务中存在“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准确界定党组织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经济团体和公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切实发挥党组织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核心功能。在党组织内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监控机制和督导机制,坚决维护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在党组织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关系上,要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确保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支持和保证其他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开展活动。在党组织与社会自治的关系上,要组织、动员广大基层群众参与到对党组织活动的有序的、制度化的监督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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