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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贪污腐败案的启示 
作者:郭中军  时间:2009-10-18  浏览次数:2709

在经历了漫长的审判之后,台湾“高等法院”最终以贪污腐败案判处陈水扁无期徒刑,昔日的“台湾之子”如今沦为阶下囚。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它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深刻的。民主政治常以防范权力腐化而被称道,然而,在已经实现民主转型的台湾,如此巨大的贪污腐败案何以可能?

民主政治常以大众统治和多数人的统治为其特点,但依然掩盖不了现实中精英统治的事实。大众参与政治、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是周期性选举议员和政务官,而选举期一过,民众便难以约束这些民选官员。代议制民主的这一制度设计给民选议员和政务官在选举期外超脱于民众监管之外的权力,不得随意罢免,这使得他们仍然有机会以权谋私。陈水扁执政8年,正是利用自身的权力中饱私囊,并且没有被民众及早发觉并被罢免,直至两届任满下台时,他的贪污腐败案件才被发现,并受到司法审判。

由于选举是民主的实现方式,公权力的产生大都经过民众的选举而取得合法性,因而,民主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又体现为政治领袖赢取民众支持的一门艺术。观察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实践就会发现,民主政治常常陷入“选举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困境,一些政党和政治人物为了成功当选几乎不择手段,陈水扁为了获得连任,常常诉诸民粹主义的做法,煽动民众的非理性,并从中获取政治上的资本。法国精英主义理论家勒庞认为,民众天生具有思维简单、易受暗示的弱点,而一些政治领袖正是利用了民众的这一群体心理,使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而,他认为,成功的政治领袖大都是不自觉的大众心理专家,他们善于抓住大众心理,使之对其唯命是从。

台湾的陈水扁正是这样一位善于抓住台湾民众心理的政客,可以称得上是台湾的“庇隆”式人物。在牵涉到政治生命的选举季节,陈水扁总以“台湾之子”自居,以一种狭隘的“本土人”论述来煸动民意,言必称“代表台湾两千三百万同胞的利益”,但事实表明,陈水扁正是打着“人民”的旗号干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勾当。由于陈水扁的所作所为大都罩着民意的光环,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台湾民众才放松了对自己领袖的警惕。民主政治的初衷是选出能代表选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议员或政务官,但是在现实中,政治人物除了极少数人之外,大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考量。表面上,政客迎合民众的需要,唯民众是从,但是在选举过后或私底下却可能借助公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这恰恰是需要民众高度警惕的。

正像许多民主理论家所说的那样,民主政治的运行需要诸多的条件,其中尤以法治(以司法独立为特点)、言论和媒体自由、公民社会的发展等为必要条件。陈水扁执政期间,大权独揽,多次利用行政权干涉司法公正和媒体自由,从而使得自己能够逃脱于法律之外,这反映了其权威主义者的心态,是一种新型民粹式威权统治。

大凡初次民主转型的国家和地区,常常掉进“民粹主义”的陷阱。这主要是因为,民粹主义本身是民主政治的极端化形态,是一种极端的民主主义,它强调对平民的终极价值,认为平民是一切政治行动和政治过程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它反对权威和精英主义,倡导直接民主、全民公决等极端民主化的价值。而这种民粹主义一旦被政治人物所利用就形成了政治家的民粹主义,像拉丁美洲的庇隆主义和台湾陈水扁的民粹主义,都属于此类。陈水扁巨额的贪污腐败案,一方面反映了民主政治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另一方面也表明,民主政治也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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