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和模式
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主要以改革开放为历史起点,经过30年的开放和努力,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之一,在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方面做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贡献,可以说,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构成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历史进程之际,对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经验加以深入的经验总结,不仅有助于从中透视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进步,也可以发现中国对于人权的理解和认识正在不断超越意识形态的界限,逐步认同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中国必将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为世界人权发展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历程
中国是世界人权发展最早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之一。早在1945年4月25日,中国就作为发起邀请国参加了在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成立大会,为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确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推动宪章在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高度强调了自己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194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之初,中国代表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面对当时各成员国之间在人权立场上的激烈争论,中国代表强调,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概念和人权标准不应该完全按照西方的理解,中国的儒家文化也应成为普遍人权标准的一块基石[1]。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也蕴涵着中国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不断掀起高潮的世界性人权保障思潮和日益走向成熟的人权国际化进程,中国政府始终采取了积极支持和参与的立场。早在1955年4月,中国就参加了体现发展中国家共同人权主张的万隆会议,并为会议的成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进一步以积极的姿态出现在国际人权舞台上。中国一直派团出席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联大的历届会议,在会议上参加了审议有关人权的各种议题,阐述了自己对国际人权问题的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做出自己的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理解和普遍赞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人权方面的开放意识不断增强,在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的同时,主动承担广泛的国际人权义务,在国际社会赢得了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仅1980年以来,中国批准和参加的人权公约就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等19份国际人权方面的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大批国际人权文书。对于自己已经批准加入的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一贯按规定提交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在过去的30年中,对世界人权的发展做出了日益突出的贡献。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中国在推行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的同时,开始主动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尤其是在联合国人权舞台上发挥积极作用。1979年开始,中国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连续3年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0年,中国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至今。1984年起,中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推荐的人权事务专家连续当选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在该机构中,中国委员先后担任了下属的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成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从一开始就把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重心放在增进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人权问题上。在《发展权宣言》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中国代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宣言从1981年开始酝酿起,中国代表就参加了负责起草工作的政府专家组所有的有关会议,宣言中的许多提法和观点都是由中国方面提出的。正是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推动下,宣言很快制定出来并于1986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了通过。中国还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发起的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性蹉商,支持将发展权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中加以审议,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
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局势发生重大变化,西方国家把人权外交的矛头指向中国,试图迫使中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发展人权,在巨大的外部压力下,中国始终坚持人权属于主权和国家内部事务,解决抵制任何干预中国人权事务的企图。在此基础上,中国广泛开展了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努力与普遍人权标准逐步融合。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许多重要国际人权体制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在《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世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等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中,中国代表都是工作组成员,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其中不少建议被正式载入了最后文本中。对于严重违法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行为,中国一贯主持正义,为捍卫发展中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公正合理地解决柬埔寨问题、阿富汗问题、巴勒斯坦和阿拉伯被占领土问题、巴拿马问题等一系列重大的国际人权问题上,中国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是众所周知的,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了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
在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人权公约》这些核心国际人权约法的态度方面,中国的支持和赞同立场也是始终一贯的。早在1988年9月,中国外长在第43届联大上就发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的作用”。1989年12月10,中国在北京专门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纪念座谈会,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费孝通教授高度评价道:“《宣言》作为第一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经过多年的慎重准备,1997年底,时任中国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访美前夕,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同时,1998年底,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认真地就批准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和推进世界人权发展,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在人权保障方面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充分保障中国人权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心和决心。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在致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把这一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方面采取了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政府旗帜鲜明地宣布,“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做出不懈努力”[3]。2004年3月,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的正式报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4]。这一切,不仅充分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在国际人权事务中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在世界人权发展事业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作用的信心和决心,有助于我们树立良好的国际人权形象,为世界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经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发现一条从探索起步到日益深化、从参与和认同到作用不断增强的清晰脉络。从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是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8年是中国广泛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在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阶段,1998年至2003年是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不断深化的阶段,2003年以来,中国在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历史性变化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对世界人权发展的参与和推动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新的起点上,回顾和总结过去30年的历史经验,无疑有利于中国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在致力于国内的人权保障基础上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的人权发展,这是中国最基本的对外人权立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始终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清醒地认识到,在世界上人口的国家充分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本身就是中国对世界人权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中国并没有把人权保障的视野放在本国范围之内,而是明确承诺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而不懈努力。在这一立场指导下,中国充满自信地以不断进取和开放的精神全方位地走向世界,为充分实现中国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积极努力,并争取为世界人权的不断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以开放的精神协调推动国内和国际人权发展是30年来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最根本的经验。
第二,坚持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国际人权领域。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使本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受到损害。但同时,中国也主张对于危及世界和平和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国际人权保障在实践中面临的艰巨任务。
第三,辩证地看待世界人权的发展。中国历来主张,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权既包括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集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忽视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的。中国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国际人权保障机制中应该首先受到重视,这不仅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不充裕的发展中国家,保证人民起码的生存权利是首要的任务,也因为现在世界上贫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中国还进一步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和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经济秩序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切实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缓解和逐步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消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影响发展权的因素,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第四,世界人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中国鲜明地指出,世界各国都有责任促进和维护人权,尽力改善人权状况,但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但也看到人权状况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实施和保障人权的政策和力度也各有不同。进一步说来,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更不能把某种特定的保障模式作为样板在全世界推广。这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五,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和对话交流。中国政府支持《世界人权宣言》等确立的人权的普遍性标准,也主张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并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人权国际保护的主旨和活动,应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和谐、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应该照顾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的精神来进行。 对于人权的不同理解和分歧,只有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才有可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不能动辄教训别国,更不能挑起人权对抗,借人权之名行推行强权政治之实。
中国关于国际人权机制建设的立场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许多国家都已公开表示,在人权问题上搞对抗是“无济于事的”,“是没有出路的”,不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认识差异应该通过对话与合作的途径来加以协调,国际人权领域正在呈现出以对话代替对抗、合作超越分歧的良好势头。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在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方面的不懈努力和探索,中国已经逐步走出了一条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国际人权合作与发展道路,中国既积极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人权观念上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又从不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既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又重视维护在人权问题上的主权立场,既重视在国内尊重和保障人权,又致力于在国际舞台上弘扬人权精神,一种与少数西方国家通过压制和双重标准的方式来强制性推广本国人权标准的世界人权发展新模式已经初露端倪。
三、在合作和对话基础上为世界人权发展做出新贡献
30年的改革开放不仅是中国从逐步承认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渐进发展进程,也是人权因素与对外开放的结合日益紧密,努力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人权合作和对话,致力于树立良好的国际人权形象的进程,今天的中国正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方式和路径,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和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中国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中正在显露出一些新的取向,积极致力于为世界人权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新贡献。
在基本的人权发展理念方面,中国在强调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人权是一种世界各国广泛认同的普遍性价值的观念。在这一观念下,中国在认识和理解世界人权发展时体现出全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视按照普遍的人权标准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也越来越重视对国际人权行为规范的接受和遵守。而且,中国还十分重视将这些新的人权思维和观念潜移默化的植入本国的人权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开放的、柔性的、对话和沟通的观念指导制订国际国内人权政策,努力在新的价值体系中重构自己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
中国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核心和宗旨,是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努力为中国和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繁荣和进步。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中,中国更加注重将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与树立良好的国际人权形象,改善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外部环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考虑,积极通过加强对外人权交流和合作体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承担的国际人权责任,以免国际上的某些人权消极因素给中国带来不利的国际影响,进一步改变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被动局面,日益占据主动地位。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程度越高,在世界人权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就越来越大,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也就越来越增强,在承担国际人权义务的同时也将充分地享受到世界人权发展带来的权益,中国的和平发展就将拥有一个相对宽松的国际环境,在相对平稳的轨道上逐步深化。
在目标和重心上,中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时或者是较为被动的接受既有的国际人权规则和限制,或者比较多地强调对国际人权规范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革命性改造,较多重视的是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本身,较少考虑利用参与机会增进自己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和沟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在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方面所能发挥的更大作用。在当前,中国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中,更加强调自己的目标是与世界各国进行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合作,相互尊重、友好相处、互利合作与世界各国一起共同对付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挑战,在实践重心上,则更加重视广泛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各种形式拓宽与世界各国沟通的渠道,在国际上争取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这都极大地改善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人权关系,为中国更好的推动世界人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根本立场上,我们在新的形势下不仅不放弃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更将通过开放的人权步骤和积极的行动措施使主权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本质上是主权国家的主动行为,只有国家在基于主权原则而主动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才是对本国的人权发展有利的。中国的社会制度、核心价值观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宗旨在许多方面与目前在国际人权事务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西方国家是不一致的,中国在现阶段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尤其是最近一段时期,一些西方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偏见、霸权心态和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利用民族、宗教等问题对中国施加政治压力和舆论攻击,肆意诋毁中国。因此,中国在参与推动世界人权发展时仍然必须始终坚持自己的国家主权内部事务不容干预的立场,决不因某些短期的或局部的利益而以放弃主权为代价。
在战略视野上,中国日益注重全方位的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在联合国人权舞台上,中国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理事国,积极参加了理事会成立以来在促进世界人权方面的工作,并将争取竞选连任理事国,接受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审议。中国与其他国际人权组织和联合国的其他人权保障机构开展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国际人权,积极行使自己的国际人权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世界人权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中国本着“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原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了人权对话,力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流增进与不同人权立场国家之间的沟通和了解,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开展了人权对话和合作的国家就包括美国、欧盟、英国、挪威、瑞典、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通过这些定期对话和合作的方式,中国增进了与这些国家彼此的了解,减少了分歧,扩大了共识。除发达国家外,中国还与尼日利亚等人权状况和人权立场与我国近似的发展中国家举行了多次人权磋商,协调了相互的国际人权政策。
在战略姿态上,中国更加注重基于战略考虑而在世界人权发展方面采取主动行动,不再是外力压制或者形势逼迫下消极被动的参与国际人权事务,而且,尽管目前中国在大多数时候还是参与既有的国际人权事务或开展国际人权合作,并不试图重新构建新的国际人权体制和机制,但中国始终坚持对自己的承诺和行为负责,负责的前提是所参与的国际人权事务和接受国际人权规范必须有助于增进中国和世界的人权事业,中国只接受和承诺自己能够做到和可以做到的条件,对于无理的要求或以中国的现实做不到和不可能做的条件中国决不接受。这种姿态既可以充分体现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立场,又反映了中国在国际人权问题上的负责任态度。
用发展的眼光看,随着世界的大变革和大调整时期的到来,世界人权发展在今天的时代内涵和特征正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深刻变化, 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互联网、非政府组织都在不断冲击和改变着人们对于人权的传统认识,当今中国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的方式和路径酝酿着新的变迁,为此,中国必须在理论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在实践中必须取得进一步的突破,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决定了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世界人权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既充满期待又存在各种疑虑,中国必须以此为契机,更加深入广泛的促进世界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在国际人权领域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努力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人权关系。(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1]黄默:《国际人权四十年》,载于《知识分子》,1986年夏季号。
[2]《人民日报》,1989年12月11日
[3]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4页。
[4] 《人民日报》,2007年10月15日。
本文发表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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