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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科院资助科研人员出国研究项目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1-04-14  浏览次数:2659

 为增强我院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培养高端科研人才,支持重要科研项目,2011年我院决定资助部分科研人员赴国外作为期一至六个月的学术访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规和外事纪律;
 2、具有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2年以上院龄;
 3、科研考核合格,年度考核等级在“称职”及以上;
 4、具有书面和口头外语学术交流能力;
 5、身心健康;
 6、年龄45周岁以下。
 
二、优先条件
 1、近三年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的科研人员;
 2、近三年获得过国际项目、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或得到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项者;
 3、近三年在国外专业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者;
 4、获得外方部分经费支持,有必要追加资助者;
 5、获得外方全额资助3个月(含)以上,因研究项目尚未完成需要延长1-3个月,并经院所批准者;
 6、获得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必要延长期限,追加资助者。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1、一般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费(含住宿费);
 2、按照国家留学基金标准发放出国期间所需生活费;
 3、延长派出期间的出访经费,鼓励本所提供配套。
 
四、资助期限和数量
 1、资助国外进修和访问学者期限为3-6个月;
 2、拥有海外博士学位,资助出访期限一般为1个月;
 3、每个申请者3年内至多资助一次。
 
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学术研究内容、时间、地点、接待方、联系人、费用预算等);
2、项目计划书(参照课题申请书要求);
3、外方正式邀请函;
 4、外语能力证明(本科外语专业毕业或在相关语言国家工作、学习和生活一年以上可免);
5、申请者单位书面意见;
6、特殊情况所需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六、申请程序
 1、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中外文论证(外文材料不超过两页);
 2、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3、干部人事处、科研处、外事处会审;
 4、专家评审;
 5、院领导审批;
 6、公示;
 7、签订资助协议。
 
七、其它
 1、资助以专项经费方式立项,经费划拨到所,由各所负责管理,待项目执行完毕后核销,干部人事处负责核查;
 2、资助经费以批准出国(境)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牌价折成美元计算;
 3、受资助者出国研究期间的本院所工资及岗位津贴待遇不变;
 4、受资助者在完成学术活动后应向干部人事处和外事处提交详细出访报告、作一次出访学术报告,并由同行专家进行学术鉴定;
 5、无正当理由提前返回者,按资助金额退回全部经费,并不得再次申请出国资助;
 6、受资助者在资助项目结束后的服务期应按规定执行,未满服务期限而因个人原因离职的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2011年4月15日-5月15日
 2、报名地点:干部人事处206室
 3、联 系 人:李伟华(*2233、63850768)


 院干部人事处
 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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