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是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的实现。”将发展问题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观念创新和突破,标志着发展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极大提高,成为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的努力方向。
从权利内涵的双重性出发,发展权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切实承担起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使自己的人民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合作和国家间发展政策的相互协调,保障所有国家发展机会的均等。作为经济全球化主要受益者的发达国家更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力度,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只有这样,所有国家和人民才有机会公平分享发展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只有在这种协调而全面的发展中,人权和基本自由才能获得充分实现,世界的和平和安全也才有实现的可能。
发展权不是单独存在的权利形态,它与其他权利一起构成人权的完整内涵,需要人类社会的共同努力。正是在此意义上,《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提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在保护发展权的进程中,“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同时,国际社会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努力无法使这些国家的人民实现发展权,实现发展权已成为不同国家能否和谐相处的问题,所有国家都应该拓宽视野,把发展权的实现放在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视野中加以考量。
发展权蕴涵着发展方式的创新思维
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决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恩赐,而是所有国家和人民生存与进步的基本要求,关系到人类的共同进步和世界秩序能否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的发展更是无法离开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这一理念,从来不会因为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变。
发展权强化了合作、平等、机会均等、公平等新的发展理念。传统上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奉为圭臬的市场法则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发达国家从不试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的市场条件和平等的合作机会,而是在极力保护国内市场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和市场掠夺。发展权则要求为所有国家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通过平等的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发展权还把权利保障的视野直接针对每一个人,强调人是发展的主体,所有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
发展权要求世界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和实现。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世界市场上,发展中国家可以赢得相对公正和合理的发展条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反过来,这也有助于推进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体制和市场运作的有序化程度,提高政府保障人民发展权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发展权是有待进一步实现的权利
发展权是一个人类基本经济权利的实现问题,但问题的复杂性又决定了它在现实的促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利益冲突性质,只能在不同国家以及国家内部不同群体的共识、协调、妥协中逐步得到实现。
在当前,发展权的实现存在着一些积极的因素:发展权问题已经得到了人类社会更加广泛的重视,国际社会也采取了一系列有助于增进发展权的行动;尽管远远未能兑现诺言,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减免问题客观上也保持了关注;作为实现发展权重要因素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和途径不断拓展,尤其是中国的“一带一路”构想正在给大量国家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发展中国家有可能直接介入高新科技领域的竞争,在相对平等的起点上寻求发展机遇。
当然,发展权的促进和实现在今天的世界上还远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某些方面还出现了新的恶化趋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贫富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够稳定,一些国家容易因政局、战争等意外原因导致发展步伐的放慢或停顿;全球性的发展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全球性的贫困和债务危机仍在持续;与发展权相关的其他人权矛盾有所激化,一些国家肆意把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要求负债国的人权状况以及“民主化”程度符合西方标准的国家才能减免债务,这进一步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的难度。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