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纲要》(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英] 霍布豪斯 著,曾一璇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0年11月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社会和政治改革提供一个融贯的伦理基础。作者吸纳了英国古典功利主义关于善的学说,同时引入了至关重要的共同体原则,主张根据共同善或者说社会福祉来重新界定自由、权利、义务、平等、正义和民主。作者反思了过去的自然权利、契约自由、财富观念、薪酬理论和产业组织形式,并为国家功能的扩展提供了正当理由。国家控制不再被视为个人自由的对立面,而是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和实现社会共同目标的合理手段。在作者的整个论证过程中,和谐观念贯穿始终,成为社会正义的指导原则。作者对社会正义的讨论,涵盖了报应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等相互交叠的领域。最后,作者把共同体观念应用于人类,主张人类是唯一的终极共同体,认为应该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一个正义秩序,以避免国际秩序陷入无政府或军国主义。
作者简介
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1864—1929),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曾执教于牛津大学和伦敦大学,曾担任《曼彻斯特卫报》和《论坛报》的编辑和主要撰稿人。他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进步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推动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转型,为英国福利国家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政策建议。
译者简介
曾一璇,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曾访问英国牛津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政治思想史、英国福利思想史。
《社会正义纲要》是英国自由主义现代转型和福利国家建构的经典之作。本书作者是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1864—1929),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和社会哲学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进步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极大推动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转型,并为英国福利国家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政策建议。
本书旨在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社会和政治改革提供融贯的社会哲学与伦理依据。霍布豪斯首先分析和借鉴了英国古典功利主义传统的思想资源。他赞许边沁学派的优点,即公开明确地让政治从属于伦理,用最大幸福原则作为评判一切的标准,以及不偏不倚的平等考虑。他还肯定了密尔的一个重要论点,即社会情感的发展可以令他人的幸福与个人自己的幸福协调一致。于是,和谐成为霍布豪斯理论的第一伦理原则,幸福生活的本质被理解为人类能力的和谐充分发展。
以和谐原则为依据,霍布豪斯批评了片面的集体主义和片面的个人主义,它们是基于和谐的社会理论的两个对立面。片面的集体主义使共同体的生活凌驾于个体生活之上,但从和谐原则来看,共同体的生活必须促进个体的能力发展和生活,才能被视作合理和正当的。片面的个人主义则过分地拔高个体权利,忽视了社会的要素。尤其是,霍布豪斯批评自然权利学说让个体权利凌驾于共同善之上,而不是用来实现共同善。他的一个核心论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共同体当中、依据其对和谐生活的贡献来加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凌驾于共同福祉之上,而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符合共同福祉的条件。这样,每位共同体成员都与社会福祉处于双重关系之中:他享有一份社会福祉,这就是他的权利的总和;他必须为社会福祉做出一份贡献,这就是他的义务的总和。由此,霍布豪斯重构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要求重新调整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之与共同福祉相协调。
霍布豪斯
霍布豪斯对自由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也是基于和谐原则,和谐成为其自由观的一个核心要素。在他看来,人的道德自由是指自决,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自我之外部约束的阙如,二是自我内部各要素的和谐。同样,和谐也是人的社会自由的一个关键要素。如果共同体以及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天性是绝对和谐的,那么共同体及其成员就是绝对自由的。可是,由于人的天性缺乏和谐,因而约束成为一种必要。约束是和谐与自由的必要条件,因此,保障自由的制度与强制约束的制度是一体两面的。为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任何运用某种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共同体成员之权利的做法都必须受到约束。霍布豪斯强调,权利的侵犯不仅可以通过公开的暴力或明显的欺诈,而且可以通过利用不正当的优势去进行间接的胁迫。在这些情况下,共同体有权利依据共同福祉来强制施加约束,以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以及保障合理社会目标的实现。
同样,在霍布豪斯对正义与平等的阐释中,和谐也是第一指导原则。他肯定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断言,即正义是某种形式的平等。对于平等的阐释,既要从人的共性出发,也要从人的差异出发。基于人的共性(被称作灵魂、理性抑或人性),正义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考虑,并且享有在某些基本权利方面的平等。基于人的差异,合乎正义的平等不是绝对数量上的平等,而是比例平等,即差别对待。差别对待既可以依据人的需求,也可以依据人的应得,而应得既可以依据努力,也可以依据成就。换句话说,平等的需求要得到平等的满足,或者平等的应得要得到平等的满足。这些依据并不必然相互排斥,需求和应得可以同时被考虑,努力和成就也可以同时被考虑。霍布豪斯平等观的独特之处在于,平等与共同善密不可分。一方面,平等考虑是共同善的一个基本要素,所有共同体成员都对共同善有平等的要求权;另一方面,个体在应获得和应付出方面的差异应该是共同善所要求的差异。霍布豪斯认为共同善就是指彼此和谐的所有生活的总和,因此,他对正义与平等的阐释处处渗透着和谐精神。
如上所述,霍布豪斯从和谐与共同善的角度,重新阐释了道德与社会自由、权利与义务、正义与平等。在这一过程中,他发展出一种新的个体与社会之关系,这截然不同于以往自由主义传统的社会观。个体与社会之间应该是一种互惠协作的关系:社会成员的服务维持着共同体,反过来,共同体必须维持服务于它的一切功能。这一互惠协作的关系,深刻影响了对社会财富之生产与分配的理解。霍布豪斯认为,社会财富的生产是个体与社会共同协作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与社会发挥着各自的功能,都需要得到一定的财富以维持其功能,因此社会财富必须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进行恰当划分。个人财富只有两个正当来源:一是来源于个体社会服务的报酬,二是来源于共同体对共同需求的共同满足。其余的社会财富,以及自然资源与遗产,都应归属于共同体,用于共同体的维系和改良。这种新的财富分配方式,能够取消一大部分不应得的财产,有助于减轻贫富差距及其导致的经济压迫。
在具体的福利实践中,对于那些履行特定功能、提供有用社会服务的劳动者,共同体应该保障他们得到最低薪酬,最低薪酬应该提高到足以保持劳动者的充分公民效能;对于有工作能力但没有工作机会的劳动者,共同体应该尽力提供就业机会或技能培训;对于暂时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共同体应该为他们保障一份基本生活费,这是他们的公民身份所要求的。此外,劳动者的时间也应该重新分配,工作时间应该缩短以增加闲暇时间;闲暇时间可以用于个性的更全面发展,以减轻劳动分工对个性的负面影响。于是,在政治民主化的前提下,国家作为共同体的代表机构,被赋予了日益增加的社会职责和日益突出的社会角色。国家控制不再被视为个人自由的对立面,国家不再像过去那样被视作守夜人,而是成为个人的合作者与共同福祉的积极促进者。
总而言之,霍布豪斯吸纳了英国古典功利主义的精髓,并引入了至关重要的共同体原则。他反思和批评了过去的自然权利、契约自由、财富观念、薪酬理论和产业组织形式。他根据共同善或者说社会福祉重新界定了自由、权利、义务、平等、正义和民主,并为国家功能的扩展提供了正当理由。在整个论证过程中,和谐观念贯穿始终,成为社会正义的指导原则。霍布豪斯由此构建的社会正义学说,既保留了自由主义传统的诸多核心概念,又深刻改变了这些概念的实质含义和关联方式。这促使自由主义传统向现代形态转变,并成为支持英国福利国家建构的一套重要政治学说。